邮电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1989年4月10日邮电部分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基本建设项目宏观调控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监督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活动,促进更好地完成邮电通信建设任务,根据《
审计条例》,结合邮电基本建设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电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是对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的有效形式。通过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管理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全面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减少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是基本建设经济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各级邮电部门(建设单位)的领导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第四条 各级邮电内部审计机构,要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和现行邮电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按邮电基本建设的规定范围,凡列入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中的一个至几个单项工程及相关联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邮电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对象。
第六条 根据现行邮电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列入部管的大、中型项目,由驻部审计局组织审计或委托邮电管理局组织审计,部定省管项目和省定项目由邮电管理局组织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查建设项目有无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有无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是否执行基建程序,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的设计是否由取得相应等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负责。
第八条 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进行,有无任意增加项目,有无因超投资而压减项目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