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试行)
(1989年4月10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工作,根据《
审计条例》和审计署的《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结合邮电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电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工作,要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对财务收支进行普遍连续的审计监督,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产,改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审计范围
凡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以及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单位,其预算内、外的各项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
第四条 审计内容
(一)审查货币资金(包括有价证券)的核算和管理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无租、借、转让银行帐户,或以白条抵库、坐支现金等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和现金管理制度;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二)审查预算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范围,有无超预算、无预算的支出,经费支出的用途和开支标准是否按规定办理。
(三)审查是否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分别列支经费,有无挤占预算经费,有无属基本建设支出列入事业经费。
(四)审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和按规定使用。
(五)审查经费包干结余是否按规定正确计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及用途是否按规定办理。
(六)审查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是否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发挥效益。
(七)审查科研课题(包括项目、产品)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否准确真实。
(八)审查往来帐款是否遵守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乱挪乱用资金。
(九)审查财产物资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是否管好用好,有无损失浪费和积压。
(十)审查财务、财产物资管理、经济核算、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合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