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出行应负责审查开证行资信及受证额度。信用证的其它条款由转入行及受证出口企业负责审查,如需修改,由转入行与开证行交涉解决。
(六)信用证档案的管理
对国外银行来证的登记和信用证副本卷的管理,要求做到能够及时查阅每笔信用证的情况,便于进行统计工作,应设置登记簿。
凡借阅归档副本,应办理借阅手续,用毕及时归档。
出口企业如因遗失信用证,需借阅我行归档副本,应备函来我行复制。信用证副本一律不得离行。
要及时检查逾期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开证行收取通知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1.注销与退证
凡开证行要求注销信用证,经征得出口企业同意后将信用证正本及证下有关附件、修改书等退交我行办理。凡出口企业要求退证,应备函说明理由,予以办理。在注销、退证时,应向国外银行收取有关费用。信用证的注销手续完毕后,将信用证副本抽出,列为死卷,另行保管。
2.销卷
信用证副本经全额议付或因其他变化转为死卷后,应设专卷保管,保管期限五年。超过保管期限,可予销毁。
二、审证
对信用证的审查,是我行和出口企业的共同职责。审证是要解决信用证能否接受和是否需要修改的问题。一笔信用证能否接受,基本上决定于二个条件,即:
(1)贸易条款和对单据的要求是否符合贸易合同规定以及能否办到(由受益人审查决定);(2)安全及时收汇是否有保障。
审证工作应指定专人办理,对信用证进行全面审查,特别是把好安全及时收汇第一关。银贸双方必须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审证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于货物出运之前,为顺序出口和安全收汇铺平道路。
(一)审证的主要内容
1.来证银行的资信审查。开证银行的资力(资本额和资产负债总额)、性质、在该国之位以及同我行往来关系。如经审查认为接受来证可能有风险,应告知出口企业并视具体情节采取以下措施:(1)由其它大银行保兑;(2)由偿付行确认偿付;(3)要求加列电索条款;(4)分批出运,以分散风险(信用证中要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2.信用证付款责任的审查。来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银行承担的付款责任必须明确。凡信用证由第三者银行保兑或确认偿付,其所承担的责任必须明确。凡信用证经一家国外银行中转,应审查中转的责任条款,如中转行承担付款责任可按中转行资信掌握,如中转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则应按原始开证行资信掌握。
3.偿付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偿付路线必须正常、合理,争取运用有利的索汇方式。要同审单议付、收汇考核部门相互配合,对于索汇路线迂回、环节多以及其它影响及时收汇之条款,要及时联系开证行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