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废止1979年以来邮电部印发的部分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7月7日 实施日期:1994年7月7日)废止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
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1989年6月1日)废止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89〕9号《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管理局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不得突破标准。同时,要对所属单位现行外勤津贴标准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是高于国家规定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由于邮电企业已实行工资总额同业务总量挂钩办法,这次调整外勤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在不突破部核定给各管理局的浮动总比例以及基本工资和奖金各自占工资总额基数比例的前提下,全部从企业挂钩增长的效益工资中解决。各管理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要考虑资金支付能力,支付能力不足的,可逐步达到标准。
三、调整后的外勤津贴标准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各管理局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部一式二份。
附件: 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
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
邮电部:
你部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已转给我们研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乡邮投递员、驻段线务员、城市投递员和市内线务员、火车押运员、长途邮运汽车司机和押运员等六种邮电外勤人员适当调整外勤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在不突破国家核定的浮动总比例以及基本工资和奖金各自占工资总额基数比例的前提下,全部从企业挂钩增长的效益工资中解决。调整后的津贴标准,自批准之日起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请你们根据本复函精神,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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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
单位:元
┌─────┬─────┬─────┬─────┬────┬─────┐
│ │地区分类 │ │ │ │ │
│ 适用范围 │工作环境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备 注 │
├─────┼─────┼─────┼─────┼────┼─────┤
│ │ │ │ │ │ │
│ │平原地区 │ 1.20 │ 1.40 │ 2.20 │按实际出勤│
│ 乡邮投递 │半山区 │ 1.30 │ 1.50 │ │日计发 │
│ 员 │山 区 │ 1.40 │ 1.60 │ │ │
├─────┼─────┼─────┼─────┼────┼─────┤
│ │ │ │ │ │ │
│ │平原地区 │ 0.70 │ 0.80 │ 1.20 │按实际出勤│
│ 驻段线务 │半山区 │ 0.80 │ 0.90 │ │日计发 │
│ 员 │山 区 │ 0.90 │ 1.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城市投递员│省会以上城│ 1.00 │ 1.10 │ │按实际出勤│
│ │市 │ │ │ │日计发 │
│ │省辖市和地│ 0.80 │ 0.90 │ 1.50 │ │
│市内线务员│区 │ │ │ │ │
│ │县 城 │ 0.70 │ 0.8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 内 │ │ 2.60 │ │按实际出勤│
│火车押运员│ 跨 省 │ │ 3.00 │ │日计发 │
│ │ │ │ │ │ │
├─────┼─────┼─────┴─────┴────┴─────┤
│ │ │100公里以内1.60元,100公里以上至 │
│长途邮运 │ │200公里每超过一公里加发0.014元, │
│汽车 │平原地区 │200公里以上每超过一公里加发0.012元。│
│司机和押 │ │100公里以内1.90元,100公里以上至 │
│运员 │山 区 │200公里每超过一公里加发0.02元,200│
│ │ │公里以上每超过一公里加发0.01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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