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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技术转民用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军工技术转民用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6月7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89]国科发成字3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军工技术转民用(以下简称“军转民”)的开发、转让和推广应用,促进军工技术成果商品化,搞活军工企事业单位,加强对“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是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拨出的专项贷款,由国家科委负责贷款的管理,并会同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中国工商银行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跟踪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有关军工部门、军兵种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军工管理机构(科工办或相应机构),对“军转民”工作应有统筹安排。对开发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认真选题、审核、立项,合理安排投资比例,优化使用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军工部门、部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军民企事业单位之间实行横向联合的经济实体和军工技术转让的受让单位,且具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一定技术、自有资金和经营能力,并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等条件的法人,均可申请“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
  第五条 贷款使用范围:
  (一)军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向民用转移过程中的研究、试制及推广应用;
  (二)军工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和小型工业试验;
  (三)军工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或新配套;
  (四)其它军民合作开发和出口创汇项目等。
  “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不能用于单纯的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土建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不能用作流动资金;对基础性研究、中外合资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不予投放。
  第六条 在符合第五条的前提下,“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支持的重点是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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