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每年第一季度,由计划局会同各有关业务局召开重大科研工程年度计划工作会议,根据国家安排的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额度,按照各重大科研工程当年工作目标和运行维护计划,研究当年运行维护经费的分配方案,并参照上一年度运行维护情况好坏和研究实验工作的进展情况等指标,提出我院重大科研工程年度运行维护的安排计划,并同各有关业务局协商后报院领导审查后下达。
四、管理
(八)各单位应按照院下达的经费额度安排好年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切实抓好重大科研工程的运行维护及其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九)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按年度下达控制额度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财务上应按第三会计制度要求,实行单独立帐,独立核算,单独报预算和决算。
(十)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运行正常的材料消耗费用;设备和系统的正常维修费用;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费用以及新增运行维护人员的人头费(将下达控制数)和有关劳保费、保健费与管理费等。为提高装置和系统的性能与水平而进行的设备更新及改造费用不在其列。
(十一)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由院按季度拨款,各单位应按附表一要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上报前一季度的运行维护情况。每年年底或下年1月底应按附表二的要求上报当年运行维护的基本情况。
(十二)各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建立稳定的运行维护专业队伍,实行责任制,确保科研工作的各个部分的合理维护与安全运行,并通过培训、进修、考核等各种手段,保证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使之能够完全适应和胜任对于大型科研工程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以不断提高设备的运行水平和科研工作的水平。
(十三)各单位应将重大科研工程的运行维护、所开展的实验研究工作的进展和运行维护费用的使用等作为重点抓紧抓好,并保证大型科研工程的日常运行处于较好的或最佳的状态,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使设备运行维修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对于因非正常因素造成的设备运行不正常而较长时间影响研究与实验工作的有关事故,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提出尽快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十四)为促进各重大科研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的水平不断提高,院设计局和有关业务局应定期对有关工程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学家对其运行维护情况和研究实验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评议,并对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提出评议报告和检查意见,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运行维护经费的考核指标之一。
(十五)重大科研工程的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贡献大小、水平高低、工作态度和参与的运行维护时间等情况适当予以奖励、奖励经费来源,按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的规定,从包干节余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