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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6月14日中国科学院发布)


  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列入国家专项经费支持的有: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遥感卫星地面站、兰州重离子加速器系统、合肥同步辐射加速器、BPM与BPL授时系统及高功率激光物理实验装置等六项。为加强对上述大型科研工程运行维护费的管理,用好此项专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设立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是为了保证我院上述面向全国的重大科研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完成各项科学实验和国家的各项重大任务并保证国家对这些重大科研工程的投资能够发挥正常的效益和作用。
  一、经费来源
  (一)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按年度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称为“中国科学院专项费用”,在财政部单列,每年由财政部直接核定戴帽下拨我院,实行独立的预、决算制度。
  (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由中国科学院计划局根据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各专业局归口管理。
  二、分配原则
  (三)保证重点、全面安排: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安排应优先保证重点,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做好全面安排。
  (四)严格核算,择优支持:
  按照各个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的实际需要,据实核算审查,并对运行维护较好、效益较好的给予优先保证。
  三、申请、审核与审批程序
  (五)各重大科研工程所需年度运行维护费用,由各单位根据年度运行维护情况和开展科研工作目标,于每年10月底提出当年度运行维护和研究试验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运行维护费用的预算计划(明细)和详细研究与实验工作计划,并上报院计划局和有关业务局。
  (六)计划局会同各有关业务局于每年年底前组织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总结和预算工作会议。会议除对当年度重大科研工程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外,并对下一年度的研究与实验工作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同时对下一年度的运行维护计划进行研究和讨论后提出初步预算,经计划局综合平衡后商各业务局再报院审批,然后上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物资部,同时由计划局归口同上述各领导部门进行联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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