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外籍人员侨胞外币存款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外籍人员侨胞外币存款章程
 (1989年7月5日 <89>工银发字第112号)

  第一条 为方便外籍人员、侨胞存入外币,中国工商银行开办本项外币存款业务。
  第二条 本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为存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者,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外籍人员、外籍科技人员、记者、学者、专家、海员、留学生、实习生等,均可以本人名义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第四条 本存款分为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
  1.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可存入外汇帐户。如不能立即付款的外汇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2.携入的外汇如为可自由兑换的外钞,可存入外钞帐户,也可按当日的外钞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套算成外汇入帐。
  第五条 本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西德马克、法国法郎和加拿大元七种。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入帐。
  第六条 本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本行公布。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十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入时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则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凭存折支取。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二十元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七条 本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要求凭印鉴支取的,应预留印鉴。开户人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发给存折。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存款人,银行可根据其来信按约定的方式办理存款手续,存款行可代保管存单或存折,发给存款人保管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