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外币存款章程
(1989年7月5日 <89>工银发字第112号)
第一条 为方便中、外单位存入外币,中国工商银行开办本项外币存款业务。
第二条 下列单位可以开立本存款帐户:
1.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同)。
3.国内外金融机构。
4.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
5.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外企业和团体。
6.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下列外汇可以存入本存款帐户:
1.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如为外钞,需按当日的外钞买入牌价和外汇卖出牌价套算成外汇入帐。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2.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存的外汇。
3.外商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外汇。
4.国内外金融机构持有的外汇。
5.其他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
第四条 本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西德马克、法国法郎、加拿大元等七种。以其他外币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成上述之一种货币入帐。
第五条 本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本行公布。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单位定期存款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档。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外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六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伍千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未到期,如遇利率调整,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仍按存入时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则按转存日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分为存折户和支票户两种,均不得透支。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千元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