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外币兑换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外币兑换暂行办法
 (1989年7月6日 <89>工银发字第114号)

  一、中国工商银行代国家收兑外币。所兑入的外币属于国家外汇储备,应按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移存给国家。
  二、凡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驻华外交、民间机构人员、常驻华的外宾、及境内居民均可持本人身份证(如护照等),向我行办理外币兑换。
  三、兑入外币
  1.兑入的外币,应属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如客户要求兑换无兑换牌价的外币时,可征得客户同意按托收方式办理,待收妥后按外汇买入价兑付。
  2.兑入外币时,必须认真鉴别真伪,如系伪造的外币,予以没收。已经停止流通的外币,不予收兑。
  3.客户持有的外币,经确认可以兑入并由客户填写“外汇兑换水单”,出示本人身份证后,可根据外币金额按该外钞当日买入价折算成外汇兑换券,并在持兑者的外钞申报单上加注兑换金额和加盖银行兑换证明章。
  四、兑出外币
  1.客户兑换外币,我行可按经批准的《非贸易外汇申请书》或通知书所列外币金额按日外汇卖出牌价折算出售外币现钞或外币旅行支票,并开给“外币携带证”,也可根据客户的申请兑给外汇汇出境外。
  2.临时入境的客户兑换后未用完的外汇兑换券,在离境前凭身份证和兑换水单(六个月内有效)、或海关申报单批明的已兑换外币金额额度内,按照当日外汇卖出牌价兑还原兑换的外币。如我行无此种外币库存,可兑还等值的其他外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