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汇款暂行办法
(1989年7月6日 <89>工银发字第114号)
为了做好外汇汇款,更好地为国内外客户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汇款的对象、条件和种类
(一)凡国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均可向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当地工商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汇出汇款。
(二)凡国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个人以及海外华侨将其资金汇到国内来,均可委托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各地工商银行解付。
(三)汇款人办理汇出汇款时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向银行提供有关批准和证明文件。
(四)汇款方式有三种:电汇、信汇和票汇。
(五)各项费用按收费标准收取。
二、汇出汇款
(一)汇出汇款的申请
1.汇款人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时须填具汇款申请书,这是银行办理汇出汇款的基本依据,也是汇款人和银行之间的责任契约。
2.汇款人须将汇款申请书书写清楚(最好用英文打字,港澳地区可以使用中文),注明汇款方式,汇款金额(包括外币符号),汇款人的名称、地址,收款人名称、地址(包括国名、城市名等),如收入帐户,须注明开户行的全称、地址、帐号、户名。如有附言,亦须填明。此外,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3.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存款户中支付货款汇往境外时,可到银行直接申请,并交验进口发票,提单或其他证件。如属预付货款,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应事先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待进口后,再办理进口核销手续,如汇款超出正常的业务范围(如利润汇出、资本转移、境外机构所需经费及企业清理后外方投资者分得资本等)均应先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再向银行提出申请。
(二)汇款前银行应认真审查
1.汇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批准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2.使用外汇额度办理汇款时,除持有当地外汇管理局出具同意使用的“外汇额度调拨单”外,还应自备等值的人民币。“汇款申请书”、“外汇额度调拨单”和等值的人民币,三者必须一致、配套,不得差错。
3.使用在本行现汇存款办理汇款时,须凭汇款人填制的支取凭条及汇款申请书,并经本行核对印鉴及余额。
4.经办行收到注明留交出国人员用汇的外汇报单,先暂存于“暂收款项”科目内,待该出国人员到达时,经办人员须先验对其证件(护照、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汇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