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制定的国家
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
细则及会计处理的通知
(1989年7月10日)
现将财政部《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经财政部同意的邮电部门缴纳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门凡有预算外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均为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
二、邮电企业、事业单位按附表规定的项目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各管理局、总公司提取形成的折旧基金、线路改造资金和企业留利等按扣除上缴邮电部以后数额计算缴纳。邮电部集中的折旧基金、线路改造资金和企业留利等由部计算缴纳:
邮电事业单位按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分别计算缴纳:
(一)邮电院校取得的预算外收入按照扣除学校基金以后的净收入计算缴纳。
(二)邮电科研部门金额预算管理的单位按取得的收入扣除经国家批准免征项目后的净收入计算缴纳;自收自支单位按取得的收入扣除经国家批准免征项目后的净收入计算缴纳。
三、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照附表所列项目当年收入的10%计算缴纳。
四、邮电部门缴纳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由各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上缴邮电部,由邮电部集中向国家缴纳。
五、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季缴纳,交款单位应在季度终了后五天内,按照缴款计划填写缴款书,向部经营财务司一次缴清,年终根据决算资料汇算清缴。
六、邮电企业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会计核算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邮电通信、工业、供销、施工、集邮企业将“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改为“专项应交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应缴纳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各种专项应交款项。本科目设置“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明细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实际缴纳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