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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九、关于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购建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个人住房等挥霍浪费的问题。企业和单位在经济交往和外事活动中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资金渠道列支。但企业和单位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从企业管理费中预提招待、应酬费;以“业务洽谈”或参观、评比、检查、验收、厂庆、店庆、开业典礼及其他活动为名,大吃大喝,馈赠礼品,游山玩水,挥霍国家资财的;任意购买国家专项控购商品,搞铺张浪费,以及用公款购建私房(包括以借款名义用公款购建私房的)和超标准装修个人住房的,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关于企业用生产性资金非搞生产性建设的问题。企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非生产性设施提取的折旧基金。自筹兴建职工住宅等非生产性设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但企业和单位用生产性资金兴建非生产性设施,以及政府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用生产性资金和抽调下属企业自有资金,兴建机关自身的职工住宅等非生产性设施,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一、关于承包企业的财务处理问题。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其获得的好处,应予保护,不受侵犯。违反规定和承包合同,擅自调低承包基数的;截留、隐匿销售货款和其他收入偷漏税款的;越权擅自提价、加价,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私自买卖、借贷外汇,逃汇套汇和截留应上交国家的外汇收入的;为骗取超承包收入,搞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等短期行为,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二、关于国内联营企业的财务处理问题。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用现有的固定资产、物资和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作价为联营投资,也可以用结余的利润留成资金和税后留利,以及其他按规定可用于联营的资金作为投资,并按联营合同一定的利润。违反规定,搞虚假联营,先以本企业的产品平价卖给联营单位,再由联营单位卖高价,然后双方分取利润,或联营各方所得利润不列入利润总额,或直接转作投资,逃避纳税交利的,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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