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
统筹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1989年9月16日)
自
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实施细则发布后,各单位对统筹项目、计提比例和结算办法等,提出一些意见或建议。经过认真研究并对各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测算和分析,决定对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统筹项目,除原规定的五项离退休费用之外,再增加两项内容:
(一)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十元的补贴。
(二)劳动部等四单位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五元的生活补贴。
二、统筹基金的计提和结算:
(一)为便于管理和监督检查,将原规定统筹基金按参加统筹范围职工工资总额的17.1%计提,换算为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8%计提;将原规定部属施工企业统筹基金按参加统筹范围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换算为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3.4%计提。
(二)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根据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将原规定部对各管理局、总公司等直属单位实行的统筹基金收支差额全部交拨的结算办法,改为限定最高上交数额的结算办法。即:根据各单位应提取和实际支出统筹基金的差额,分别确定交拨的数额。对于应提大于实支的,将差额上交部,但上交数额最高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对于实支大于应提的,经部审核后,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