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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自动交换中心进网暂行规定

  长途交换设备的信号方式应符合国家标准GB3376-82和GB3377-82的规定。长途计费设备的计费准确率要定期检查。
  长途自动交换设备和市话交换设备接入载波电话系统的各种信号电平,应符合国家标准GB3384-82的规定。其中线路信号电平和记发器信号电平(单频)在维护规程中曾分别定为-7dBm0与-9dBm0,现均应按国家标准改为-8dBm0。这些信号电平应每两年定期检查测试一次,必要时可进行抽测或加密周期。
  进网的市话交换设备必须能转发被叫应答信号。
  (三)接入长途自动交换网的载波电话电路,在接入前必须对每路认真进行调测,应达到载波电话技术维护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特别注意检查电路的接口电平和杂间防卫度。相应的脉冲编码调制通信系统网路数字接口参数按国家标准GB7611-87执行。
  (四)根据部(1982)邮科字(93)号通知的精神,高十二路、超十二路和超二十四路等载波电话设备不准进入长途自动交换网。对于早期使用的微波600路设备的电路,鉴于电路质量不太理想,但当前电路又十分急需,故应择优选用,但需报经电信总局审批。国内卫星电路的进网要求另行规定。
  凡以用户交换机(如HJ905、906等)作为C5级端局设备、未经部认可的二手交换设备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交换设备,均不准进网。
  对于上述不准进网的传输设备和交换设备,在本规定发布前已经进网使用的,限在一九九0)年年底以前退出长途自动交换网或移做它用。
  四、申请进网的审批手续
  (一)对拟进入长途电话自动交换网的四级及其以上的各级交换中心局,要提前两个月向本省(市、区)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进网设备的测试验收情况及本规定中涉及到的指标或标准)。经邮电管理局审查并按附表(略)格式提前一个月报电信总局审批后方可进网。
  (二)电信总局审批以后,即向各省通报进网局名、长途区号以及要求各局填写局数据的时限,由各省邮电管理局督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凡拟进网局,开通前应将路由局数据打印一式二份,报本省(市、区)邮电管理局;省际部分由邮电管理局报电信总局备案。
  (四)不符合本规定的局,不予批准进网,只能作为点对点开放,各邮电管理局或现业局均不得擅自向全国公布其进网的长途区号。
  五、各邮电管理局应按本规定严格执行。电信总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交换局则停止其进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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