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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邮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四)订购国内的设备和材料要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得预付货款。
  (五)建设单位物资部门对已到的器材,必须认真进行检验点数。一切错发、重发、质量不好的、不符合订货合同要求的器材,应立即办理退货,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六)建设单位对于为下年度需要储备的器材,应当在审定的设计文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设备、材料周围期范围内,经过批准后,再行储备。
  (七)建设项目全部完成以后,结余资金原则上要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时处理完毕。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职工培训费等各项费用支出,应当在批准的概算和基本建设计划范围内精打细算,节约使用。
  (二)各项非生产性支出,要严格控制,加强审查。凡是购买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的商品,都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于利用外资和进口设备的建设项目,对于若干原来没有明确规定而确实需要列入建设成本的费用,如银行手续费、国外银行承担费和利息等,应由基建和设计等部门,列入设计概算。基建财务部门应做好这些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加强年度基建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
  (一)编审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应将投资支出控制在年度基建计划和不同资金来源的各项预算计划以内,对于建设项目的投资实际支出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二)对于少数建设单位的个别建设项目,投资的累计支出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以内,并且不必追加拨款和贷款,但由于各种原因要超出年度计划的投资支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在切块的年度计划以内进行综合平衡,酌情处理。对于超出切块年度计划的投资支出,未经主管部门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列入决算的投资支出。
  第十条 邮电建设单位对于利用外资和进口设备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邮电部门利用外资和进口设备若干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处理试行办法》,做好利用外资和进口设备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邮电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邮电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做好投资包干的财务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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