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基建计划外的建设项目,不能列入基建财务计划,不予拨款和贷款。
第五条 加强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的管理,切实把住基本建设计划和资金的口子。
(一)邮电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是确定年度邮电基本建设任务,安排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的依据。
年度投资额,一经核定,不得突破。如必须变动要追加投资额时,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在没有批准以前,不能增加拨款和贷款。
(二)基本建设计划,应该保证重点、保证投产。对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当年投产销号的建设项目,基建财务部门要配合计划部门,核实有关计划数字,做到投资计划足额安排,不留缺口。
(三)对于续建的建设项目,基建财务部门要配合计划部门,核实有关截止上年末的实际投资完成额累计等数字。
(四)一切列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凡是任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的,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五)部管建设项目实行按建设项目管理拨款和贷款。
第六条 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之间的工程款结算的管理工作。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经济责任,认真执行经济合同,遵守结算纪律。
(二)施工企业所需备料周转资金,在没有实行地区集中供料体制的,由建设单位拨给备料款。其数额按照邮电部和当地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单位拨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要陆续抵充工程款。凡是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给备料款。
(三)拨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备料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应适当保留工程尾款和保修金,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和保修期满后结清。
(四)建设单位基建财务部门和人员要参与合同签订和工程价款结算工作,审查建筑安装企业提出的合同条款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加强基建设备和材料以及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订购设备和材料,要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概算等由物资部门编制物资申请计划。物资申请计划要经计划、物资、财务部门共同审查,财务部门要掌握订货合同副本,并根据订货合同,安排好所需要的资金。
(二)各项基建物资,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结合计划的安排和工程进度采购,不得盲目采购,否则不予付款。由于计划调整或设计的变更,而不需要的设备材料,由建设单位通知发料单位,调整原订货合同,及时办理手续。一切计划外的到货,不予付款。
(三)设备材料订货的供需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物价政策。对于违反政策,不执行规定的,各级邮电基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