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邮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9年10月4日邮电部发布)
为了适应邮电基本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势,进一步做好邮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结合邮电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加强邮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各级邮电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建设进度办理拨款和贷款,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努力为基本建设服务。对于国家计划外的基本建设,应拒绝拨款和贷款,充分发挥促进和监督的作用。
第二条 各级邮电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和人员要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各项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数额、资金来源和投资的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参与研究和决策。
对于利用国内和国外贷款进行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贷款额度、贷款币别、贷款和还款的时间,需要归还贷款本息的数额,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外汇和人民币的来源和偿还能力等有关问题参与研究和决策。
第三条 邮电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大小、建设规模、重要程度和隶属关系等,分为部管项目和局管项目两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级邮电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和邮电部有关规定,要按照年度编制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包括部管项目和局管项目),在核定的财务计划范围以内进行拨款和贷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级邮电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通过财务和会计工作管理的总概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工作,保证计划内工程的资金,杜绝计划外工程的支出。
(一)各级邮电建设单位应本着积极动员内部资源、挖掘潜力,节约使用资金的
原则,编制年度邮电基建财务计划;经批准后,确定年度拨款和贷款总额。
(二)对于经过财务会计部门会签同意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会计部门应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安排好当年的投资来源和必要的为以后年度的储备资金,列入财务计划。其中部定工程按照建设项目安排财务计划。
(三)对于一个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有中央级和地方级的,以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应该分开管理和核算,并做好相互之间的衔接工作,应各自控制在相应的计划范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