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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公司撤销、合并的规定

关于邮电部门公司撤销、合并的规定
 (1989年10月4日邮电部发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的要求,为了认真做好邮电部门公司的撤并工作,结合邮电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一无相应资金、二无相应从业人员、三无必要设备,从事买空卖空、工程“搭桥”等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公司;或资金极为有限,从业人员只有七、八人,实为小店、门市部,却称谓公司的,前者应撤销,后者应取消公司名称。
  二、经营管理混乱,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公司;或超范围经营,倒买倒卖,严重违法乱纪,已经丧失信誉的公司,应坚决予以撤销。
  三、一个邮电企事业单位只能开办一个第三产业性质的公司,多余的公司应予以撤并。
  四、邮电企事业单位能承担的业务、工程等事项,不得另行成立公司经营、办理。已经成立的应予以撤并。
  五、科技型的公司,应以科技开发、咨询、转让、服务为主。对名曰科技公司,实际以经商做买卖为主或单纯经商做买卖的公司,应予以撤并。
  六、地、市、县邮电局开办的器材、集邮、报刊零售、电话号簿等公司,实际多是邮电通信企业的内部科室或门市部,除省会或个别大城市局的外,原则应撤销公司名称。
  七、部直属一级公司和归口管理的分(子)公司所开办的三级公司,应予以撤并。如三级公司属于生产型、又必须保留的,可改为厂的名称。
  八、邮电企事业单位下属主管公司、“三产”的行政单位,不得称谓公司。凡有这样的公司应一律予以撤销。  
  九、以邮电企事业单位名义开办,并按“国营”、“集体所有制”登记注册,实为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公司,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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