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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试行)

  (五)经济效益指标中有实现税利或上缴税利的单位,遇有重大调价因素影响税利时,要相应调整税利指标基数。
  七、挂钩工资的提取和结算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后,部对省(区)市局和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分季预提年终结算的办法。
  (一)分季预提工资基金的办法。为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当年应提工资基金,各管理局和直属企业实行分季预提,年终结算的办法。即各单位根据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全国业务总量增长率计划数,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的计划数,计算每季度预提的工资基金。
  (二)年终结算在下年度一月底前进行。各单位按照邮电部制定的《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结算表》的要求,在年度终了后三月底前向劳动工资司报送结算表及文字说明(一式四份)。劳动工资司、经营财务司和计划司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总协商后,报部领导审定。
  八、新增效益工资的列支
  各单位的新增效益工资,按照部核定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中资金列支渠道的比例,分别从成本和留利中列支,不得突破成本列支的比例,具体财务处理办法按部经营财务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工资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工资基金的使用要贯彻适度发放、留有余地、以丰补歉的原则,在使用时调整标准工资或提高部统一制定的津贴标准,要报邮电部批准。
  (二)实行发放的工资总额中,标准工资和其他工资的增长率不得高于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的增长率。
  (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规定的免税限额时,要按规定交纳工资调节税。当年节余的工资基金,允许跨年度使用。
  (四)为了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邮电部对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过多、增长速度过快的单位,征收内部工资调节基金,用于全行业的工资调剂。具体办法是:
  1.按挂钩口径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当年比上年增长13%以内的,免缴内部工资调节基金。
  2.按挂钩口径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当年比上年增长13%以上至20%的,要向部缴纳超发工资总额25%的内部工资调节基金。
  3.按挂钩口径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当年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要向部缴纳超发工资总额50%的内部工资调节基金。
  4.为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征收内部工资调节基金时,对人均业务总量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向部缴纳的工资调节基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即:本省人均业务总量总增长速度高于全国人均业务总量平均增长速度的,每超过10个百分点,向部缴纳的工资调节基金的比例可以减少5%。
  上述工资调节基金以各管理局和直属企业为单位进行计算。凡应缴纳工资调节基金的单位,必须在下年度三月底前用企业工资基金一次交清,由部存入工资基金专户。逾期不交的,除按财务处理办法交滞纳金外,并在核定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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