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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试行)

  (三)工资总额基数的列支渠道和使用范围的划分
  邮电部对各管理局和直属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按列支渠道和使用范围分别进行核定。列支渠道分由成本列支、留利列支两部分;使用范围分标准工资、奖金和其他工资三部分。
  四、挂钩的浮动比例
  国家批复邮电部实行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的浮动总比例为1:0.8,为留有余地用于全行业的工资调剂,部对各管理局和直属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分别不同情况,按1:0.5至1:0.7进行核定。
  五、挂钩的考核指标
  凡经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除挂钩指标外,必须同时建立质量、安全、实现税利或上缴税利、劳动生产率等考核指标。凡达不到考核指标要求的,要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其中:
  (一)对各管理局仍按邮电部(1988)邮部字445号文件规定的指标进行考核,并从1989年起增加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即因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一人,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一至二万元。
  (二)对直属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实现税利或上缴税利、劳动生产率等考核指标。当年应上缴税利低于上年实际数的,每降低1%,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1%;劳动生产率比上年每降低1%,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0.5%;因工伤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每死亡一人,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一至二万元;其他考核指标完不成,也要分别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5-10%。
  六、挂钩基数的调整
  实行挂钩以后,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但有下列情况者,要分别调整挂钩基数。
  (一)按部批准的挂钩方案中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需要增减的工资已包含在新增的效益工资之内,因此不再单独核入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所增加的工资,当年暂按实际支出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再按所在企业上年挂钩口径人均实发工资总额的70%乘以实际安排的人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三)列入部定一级干线的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原则上按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增员人数增加工资,当年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再按所在企业上年人均工资的70%乘以实际增员人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并按本单位上年人均业务总量相应调增业务总量基数。      
  (四)单位之间职工成批或成建制的划出划入,其工资在年度结算时凭指标划拨单如实划转,并相应调整下年度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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