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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试行)

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
 挂钩实施办法(试行)
 (1989年10月4日邮电部发布)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邮电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不断加强对挂钩工作的管理,以便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重庆市邮电局(以下简称各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业(指邮电工业、器材总公司、集邮总公司、邮票发行局、邮政运输局、速递公司等,以下简称直属企业),均属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凡具备挂钩条件的上述企业,经报请邮电部批准,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在挂钩范围内。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
  国家对邮电部所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80%同邮电业务总量挂钩,20%同实现税利挂钩。邮电部对各管理局实行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挂钩,采取同全国和本局业务总量各挂一半的办法。邮电部对直属企业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能够反映该企业职工劳动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挂钩指标。各管理局和直属企业对下属单位的挂钩指标,可根据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三、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全国邮电业务总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准;各管理局邮电业务总量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部直属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以上年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统计口径变动时,应按同口径进行调整。经济效益指标中的实现税利系指: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国家新开征的其他税收和本企业实现利润总额。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工资总额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对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挂钩年度的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部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基数为基础,加减上年按规定应该增减的工资(含新增效益工资和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应增减的工资)后进行核定,上年新增工资超过免税限额时,按国家应扣工资调节税的规定,相应核减当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批准首次实行挂钩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邮电部上年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数为基础,加减按政策规定应增减的工资因素后进行核定。核定的工资总额数中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原燃材料节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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