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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门资金调度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二、(88)邮部字333号文规定对积极参加调度中心和使用调度借款效益好取得成绩的省局计财处给予奖励。这次修改的办法对奖励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奖励实行基本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此外,拟定了五条考核指标。指标完成好的增分,完成差的减分。如有超定额存款者加分,每超过定额存款10%加一分,最多增二十分。但是定额调度存款完不成者,不按时交定额调度存款和借款占用费,借款不按时归还、不按借款计划使用挪作它用都要扣分。这些指标的制定,有利于促使各单位认真执行“办法”规定,办好调度中心。
  调度中心的评比年度一次,按得分多少分为三等,得分100分以上者获一等奖,得分在90分以上者获二等奖,得分在80分以上者获三等奖。得分80分以下者不得奖。
  奖金按调度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至五的比例掌握,由部发放,用于奖励各省局资金管理有关人员。
  三、增加了“调度中心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的规定,各借款单位应于半年前向调度中心报送借款计划,除特殊客观原因外,无计划都不能保证提供借款。这样做会防止借款的盲目性,更重要的是使调度中心及早筹借资金确保用款单位按时使用资金。
  四、修订了收取逾期占用费的办法,由原来的提高占用费率办法改为每迟还一天按万分之一收取。
  五、办法中明确了存款、借款占用费均在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科目核算,年终部省进行缴拨款对帐。
  六、办法增加了利用调度借款已完工程的会计核算,比照更新、大修已完工程处理,直接冲消相关专用基金科目。
  七、修订后的办法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
┌─────────┬─────────────┬──────────┐
│         │  定额内年占用费率   │ 超定额年占用费率 │
│  项  目    ├──────┬──────┼────┬─────┤
│         │ 原费率   │ 调整率  │ 原费率 │ 调整率  │
├─────────┼──────┼──────┼────┼─────┤
│ 存款占用费率   │  3.6%   │  6%   │  6%  │ 8.4%  │
│ 借款占用费率   │      │      │    │     │
│   半年期    │  ×   │  5%   │ ×  │ 10.2%  │
│   一年期    │  3.6%   │  6%   │  6%  │ 11.34% │
│  二年期    │  4.8%   │  7.2%  │ 7.2% │ 12.78%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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