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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门资金调度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邮电部门资金调度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1989年10月10日邮电部发布)

  一、 为了使邮电企业自有资金和闲散资金在支持邮电通信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以适应邮电通信发展的需要,特成立全国邮电部门资金调度服务中心(简称调度中心)。
  二、调度中心的设置和任务
  (一)调度中心设置于邮电部经营财务司。
  (二)调度中心是办理邮电部门内部资金调度工作的服务性组织。
  (三)调度中心的任务是组织和鼓励各单位将企业自有资金、闲散资金进行集中调度,用于通信、生产建设的临时周转需要,以促进邮电事业的发展。
  (四)定额调度存款和超定额调度存款的所有权属于各存款单位,调度中心要对这种所有权负责。
  (五)调度中心对各单位存、借调度资金及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三、调度中心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有定额调度存款和超定额调度存款两种。
  (一)定额调度存款
  各省管局将全省通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所列的“更新改造资金”、“线路改造资金”、“大修理奖金”、“生产发展资金”的年末结余资金,扣减有价证券和专项物资后,按其余额的10%计算,作为定额调度存款存入调度中心。定额调度存款三年调整一次。
  (二)超定额调度存款
  各邮电部门将暂时不用的各种闲散资金(含定额调度存款10%以外部分),自愿随时存入调度中心,作为超定额调度存款。
  四、调度中心存款、借款原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必须参加调度中心,并按本办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定额调度存款存入调度中心。定额调度存款,各单位不得随意抽回。
  (二)超定额调度存款,存款单位必须存足一年后方可取回;但本单位借款数额超过定额和超定额调度存款总额时则不得取回。
  (三)调度中心优先考虑存款单位的借款。没有存款的单位,原则上不准借款。
  (四)各单位借款总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存款额;遇有特殊情况借款时,至多不超过存款总额的一倍。
  (五)调度中心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各借款单位应在半年前向调度中心报送借款计划,除特殊客观原因外,无计划申报者,调度中心不能保证提供借款。
  (六)调度借款重点用于计划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增加通信能力、提高通信质量以及工期短、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计划外项目以及工期长、效益差的项目,原则上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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