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加强企业“四技”收入财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关于加强企业“四技”收入财务管理的通知
 (1989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布)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部颁发了《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对企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净收入在一定额度内给予减免税照顾,这个规定,对于促进企业加强横向经济联合,使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迅速地应用于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制定了一些超出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对从事技术转让等活动的部门,财务上失去监督,使企业的收入被转移出去,其中又大部分被转化为消费基金。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6)36号文件,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现对加强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下简称“四技”)收入财务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今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设置从事“四技”活动的分支机构并收取管理费,企业“四技”活动应由企业统一组织进行。
  二、企业从事“四技”活动所得“四技”收入,都应当由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凡属于企业的商标、技术专利、先进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副产品加工等方面所取得的收入,不得转移到其他机构,一律作为企业收入。
  三、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仍按财政部(86)财工字10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但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不能按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应作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并执行统一的财税政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作出超越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