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部掌握的工资基金
如何使用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30日)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四日部电报通知各管理局,将部一九八八年集中掌握的工资基金按各单位挂钩应提工资总额(基数加增长)的5.2%提取,作为部的工资储备金,暂存各单位不准动用。现经研究决定,上述工资基金按下列办法安排使用,请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落实。
一、各单位按挂钩工资总额的5.2%提取的工资基金,是以一九八八年快报中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增长率计算的。年报汇总后的上述两个增长率小于快报数。因此,汇总各局提取的工资基金超过了全行业应提取的数额,使部“工资基金”账户出现赤字。为弥补赤字,部与各局之间采取换指标的做法解决,即各单位将超提的工资基金按比例分别转入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部用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抵销工资基金赤字。具体调整金额按(89)邮部字492号文件办理。
二、为了合理安排和使用部掌握的工资基金,保证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局按下列公式计算向部上缴的工资基金。
各单位上缴部的工资基金=新增效益工资进成本部分×(上缴利润+所得税)÷实现利润。
上缴的这部分工资基金就是一九八八年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后,由于新增工资进成本影响向部上缴所得税和利润的部分。各单位应向部上缴的具体金额见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