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管理办法的改变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人民银行和邮电部门都要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做好新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新旧办法的交替过程正确无误地有秩序地进行。
六、有关人民银行和邮电部门内部的财务帐务处理的成本核算,根据新办法各自另行布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人民银行、邮电部《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继续有效,但协议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邮政储蓄存款转存办法
开办邮政储蓄是积聚资金,增加货币回笼和稳定金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保证邮政储蓄业务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将原邮电部门吸收的邮政储蓄存款缴存人民银行的办法改为由邮电部门自办吸收的邮政储蓄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吸收的储蓄存款转存人民银行,分别在人民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和长期存款帐户。人民银行会计科目名称改为“0288邮政储蓄活期存款”和“0287邮政储蓄长期存款”。
二、为了保证邮政储蓄的支付能力,活期存款帐户的余额、在途资金和留存的备用现金,应不少于吸收邮政储蓄存款资额的10%。活期存款帐户可以随时办理收付;长期存款帐户一般情况下只收不付,如遇周期性存款到期集中兑付,在活期存款帐户余额、在途资金和备用现金不低于10%的情况下,允许动用长期存款;应付未付利息可存入长期存款帐户。
三、转存款利息按照邮电部门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余额的累计积数计算,活期存款帐户的存款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2.88%每年六月三十日计付一次;长期存款帐户的存款按年利率13.5%计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计付一次。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利率,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四、保值储蓄贴补利息,仍由人民银行按实支付。在邮电部对储户实际支付以后,按旬向人民银行清算。人民银行对保值储蓄应建立开销户登记簿或由邮电部门提供收储清单,进行销帐控制。
五、人民银行与邮电部门之间新的开户计息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从一月一日起,对储户支付的存款利息(从存入日起至兑付日止),均由邮电部门负责支付。保值贴补利息事后向人民银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