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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助在我国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试行办法

关于资助在我国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试行办法
 (1987年1月24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
 1989年11月2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修订发布)

  第一条 在我国召开国际学术会议有助于提高我委员会资助的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水平,并对于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委员会决定每年从外事经费中拨出专款,主要资助一批由受资助的基金项目单位组织的、在我国举办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国际学术会议。
  为确保所赞助的国际学术会议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者必须是受到科学基金资助的、具有独立的科研工作条件的单位,并且是国内有能力、有条件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实体单位。
  第三条 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期间必需提供下列三个文件: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正式公函;
  (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批准件复印本;
  (三)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预算报告。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者,可到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综合处领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赞助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审批书》连同第三条所述的三个文件送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审核。
  第五条 国际合作局初审后送各有关科学部(局)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再将上述所有文件送国际合作局。
  第六条 国际合作局根据申请者的要求和有关科学部(局)的审核意见,并参照优先赞助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委员会领导批准。一旦申请得到批准,国际合作局将给申请单位正式发出同意赞助通知书。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得到赞助:
  (一)该国际会议与我委员会科学基金项目关系密切;
  (二)学术水平相当高;
  (三)申请赞助的学术会议主题对我国相应学科的发展有重大帮助;
  (四)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赞助在列为开放城市的内地边远地区或中小城市召开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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