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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修改《邮政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修改《邮政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已经印发,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邮政储蓄业务将由邮电部门自办;邮局经营储蓄的业务收入亦将由手续费改为利差。为适应这一变化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和监督储蓄资金和利息收支的增减变化情况,有利于加强经营和管理,需对《邮政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作相应修改。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由原来的八个一级科目改为十四个一级科目,其中:取消了与备用金有关的两个一级科目和一个二级科目—“储蓄周转金”,“拨付所属储蓄周转金”、“银行储蓄存款—周转金户”;新增了四个一级科目—“应收转存款利息”、“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储蓄转存款利息”、“应付定期储蓄利息”;另外把原来的六个二或三级科目上升为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亦作相应变动。科目编号,由于原来的两位数容量不够,改为三位数。新的会计科目规定如下:
  编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明细科目
资金占用类:
 901     储蓄现金
 902     人行长期存款
 903     人行活期存款
 904     银行临时存款
 905     储蓄利息支出
                   定期利息支出
                   活期利息支出
                   定活两便利息支出
 906     储蓄营业款结算
 907     应收转存款利息   应收长期存款利息
                   应收活期存款利息
 908     储蓄暂付款     暂付保值贴息
                   应收开户局款
                    其他

资金来源类:
 921     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
                   零存整取
                   定额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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