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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失效]

  第十一条 根据政府或者邮电企事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四章 邮电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内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根据核准的审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纠正和制止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和有关自定办法,并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审计信息和审计范围(对象)中发生的重大案件,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通报批评典型的违纪事例,表扬遵守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有权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被审计单位,作出经济处罚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计机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邮电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根据上级对审计工作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时,应拟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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