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邮电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失效]

  邮电管理局的其他附属单位以及县(市、旗)邮电局,是否单设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由省局确定。
  (三)邮电工业总公司、邮电器材总公司、通信建设总公司、邮电科学研究院、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部属邮电学院(校)设立审计处;部属其他局级企事业单位,也应相应设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各级审计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的任免,应事前征得上级审计机构的同意。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审计专业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邮电审计机构的任务

  第八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对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会计报表、决算进行审计。
  (四)对邮电企业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五)对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建设成本的真实、准确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利用外资项目的中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七)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条 各级邮电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以及审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