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6日)废止关于邮电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1989年12月16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部门的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邮电企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以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根据邮电通信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邮电审计工作实行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地(市、州)邮电局以及部属局级企事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是部门(单位)实行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部门(单位)的审计工作,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对本单位进行同级审计;对所属单位实行逐级审计。
审计署驻部审计局,根据审计署和部的授权,负责组织和指导邮电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审计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并对邮电行业管理中重大的、带倾向性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邮电审计机构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邮电部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及本部门(行业)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 邮电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机构的设置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及重庆市邮电局设立审计处。
(二)省电信传输局(站)、邮运总站、省会邮政局、电信局和地(市、州)邮电局设立审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