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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暂行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档案馆
 接收档案的暂行规定
 (1990年2月1日邮电部发布)


  为了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档案馆接收档案进馆的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接收档案范围
  (一)基建档案(包括引进项目)
  1.一级通信干线基建项目档案(其正本进省邮电档案馆,副本移交邮电部档案馆);
  2.二级通信干线基建项目档案;
  3.部管基建项目(含国家大、中型项目)档案(其正本进省邮电档案馆,副本移交邮电部档案馆);
  4.省管基建项目档案。
  (基建档案接收的文件材料见附件一)
  (二)技术改造档案(包括引进项目)
  1.一级通信干线技术改造项目档案(其正本进省邮电档案馆,副本移交邮电部档案馆);
  2.二级通信干线技术改造项目档案;
  3.部管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档案(其正本进省邮电档案馆,副本移交邮电部档案馆);
  4.省管技术改造项目档案。
  (技术改造档案接收的文件材料见附件一)
  (三)科研档案
  1.国家和部定科研课题档案;
  2.省定科研课题档案;
  3.获国家、部(省)技术进步成果奖的科研档案。
  (科研档案接收的文件材料见附件二)
  (四)产品档案
  获国家、部(省)创优产品奖的档案。 
  (产品档案接收的文件材料见附件三)
  (五)设备档案
  设备档案不进馆,由使用单位保存。但要建立全寿命设备档案。
  (六)文书档案
  在国家档案馆网规划颁布之前,接收省局机关保存的永久、长期档案及其直属单位保存的永久档案。
  (七)会计档案
  在国家档案馆网规划颁布之前,接收省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保存的永久档案。
  (八)接收省内撤销单位的全部档案。
  二、接收档案标准
  (一)整理
  1.进馆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进行整理,分阶段移交。
  2.凡需要进馆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均应收集齐全,经过整理,按规定向省邮电档案馆移交。
  (二)分类
  全宗内的分类,前后必须一致,不能随意变更。一般要求文书档案按年代一组织机构(或问题)分类,基建档案按项目分类,科研档案按课题分类,产品档案按型号分类。
  (三)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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