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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八六三计划自由外汇使用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八六三计划自由外汇使用的暂行规定
 ((90)国科发财字065号 1990年2月6日)


  为了支持八六三计划的顺利实施,国家每年拨给一定数量的自由外汇,作为正常贸易渠道进口之外的补充。为使用好这部分外汇,特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这部分自由外汇的使用,必须是为解决八六三计划所需的,靠正常贸易渠道难以进口或不能及时进口的某些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特种试剂和材料以及小型仪器和器具(以下简称“器材”)。
  八六三计划需要进口上述范围以外的器材,应通过正常贸易渠道解决,不能使用这部分外汇。非八六三计划进口所有器材,均不得使用这部分外汇。
  二、申请条件
  凡承担八六三项目的专家,如其在对外交往中,能利用各种机遇,方便、及时地购到其完成任务所需的上述范围内的器材,可向国家科委申请少量的自由外汇。原则上,一次申请不得超过5000美元。
  申请外汇的专家,应详细填写《八六三计划自由外汇申请单》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报国家科委八六三办公室按上述使用范围、申请条件审核同意后,转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校核、备案,并办理手续。
  三、使用要求
  申请外汇专家,可凭审核批准的用汇额和采购清单,到国家科委办公厅财务部门办理领取现汇手续,并严格按国家科委批准的用途使用。
  专家回国后1周内,必须填写报销单,并在原外汇申请单上详细填写实购情况和每件器材的价格,附上发票先到国家科委八六三办公室审核、核清采购器材品种及数量,再到条件财务司核定实际用汇。经八六三办及条件财务司两单位在报销单上签署后,即可凭报销单和发票到国家科委办公厅财务部门报销。
  所有发票均需有使用单位条件部门验收人签字。非消耗性器材,应纳入所在单位的管理。
  四、效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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