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促进通信企业技术进步
开发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0年2月10日邮电部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编制实施《邮电部促进通信企业技术进步开发项目计划》,使科技工作真正面向通信生产,推进邮电通信企业的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计划以增强通信能力,提高通信质量、工作效率和维护管理水平,改善工作条件,开拓新的业务为中心,根据投入少、时间短、见效快、效益好的原则来择优立项,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三条 对项目所需经费,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部根据科技财力情况,适当给予补助。
二、项目申报
第四条 凡经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审定申报的开发项目,均应填写《邮电部促进通信企业技术进步开发项目申请书》(见附二略)。申请书要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同时还要填写《邮电部促进通信企业技术进步开发项目申报表》(见附一略)。申请书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申报表由邮电管理局填写。
第五条 促进通信企业技术进步开发项目由邮电管理局科技处归口管理,负责项目的汇总、审核上报、组织实施等项工作。
第六条 申列下一年的开发项目,各邮电管理局应于当年十一月底前,将申请书及申报表各一份,报邮电部科技司。
三、项目的下达和执行
第七条 科技司根据邮电管理局申报的项目,经筛选汇总审核,综合平衡,编制《邮电部促进邮电通信企业技术进步开发项目计划》,并于当年的第一季度下达执行。
第八条 经部选定的开发项目,由项目的承担单位提出总体设计方案,一般由邮电管理局组织审定,并将总体设计方案连同审定意见报科技司备案。
第九条 各邮电管理局要加强对开发项目的管理,经常督促检查,并将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以书面材料向科技司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