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两级科委的技术市场主管机构,根据技术市场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管理本地区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
第十五条 负责技术合同管理、登记工作的县级等基层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根据技术市场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专职统计人员,负责管辖地区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由同级科委综合统计部门归口,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局指导。
第十六条 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部署和检查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二)组织全国的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提供和管理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三)对全国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四)指导全国技术市场统计组织和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组织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两级的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全国技术市场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任务,按规定报送、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二)制订本地区技术市场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部署和检查本地区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的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提供、管理本地区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四)对本地区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五)指导本地区技术市场统计组织和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组织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
第十八条 负责技术合同登记的县级等基层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技术合同当事人(一般为卖方)正确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
(二)整理、汇总、按规定报送、提供管辖范围内的技术市场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