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0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研究和推广应用,根据《
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
一、为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研究与推广应用,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根据《
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则。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以下简称"成果奖励")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成果奖励组织工作,主要承担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
三、成果奖励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组织单位聘任,每届任期4年。评委会委员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的专家担任。
四、成果奖励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科技项目的完成单位,均可申报。
五、成果奖励范围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或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且得到科学界公认的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