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统计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7]2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人事厅、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银监会、统计局、各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科院各分院及研究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制定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银监会
统计局
知识产权局
中科院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制定本政策。
一、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