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7]2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相关要求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淘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落后工作在不同地区和行业正在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已淘汰或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正在成为部分地区和企业的招商目标。这些地区和企业拟引进、接纳和使用被淘汰的工艺装备在本地重建生产线。这一作法将在不同地区增加新的落后产能,再次产生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源,形成落后生产能力的转移和流动,严重干扰和破坏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进程。对此,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加以制止。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各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按照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系,科学理解淘汰落后与产业转移的重要意义和实现目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不仅是调整经济结构、强化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责任;淘汰落后决不是简单地将落后能力推出门外,甩包袱,而是要彻底消除浪费能源资源和污染环境的源头;产业转移也不是企业装备设施的简单搬迁,生产能力易地,而是在区域经济要素优势变化的情况下,产业在不同地区实现新的发展。
二、积极稳妥推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淘汰小火电等13个行业落后产能和实现节能减排的具体任务及目标。各地要根据这一任务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淘汰落后工作规划方案,提出地区年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数量和具体企业名单,完善措施,落实责任,下大力气,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任务,实现节能减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