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89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附件: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铟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符合当前产业政策、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产量数据以上年度统计为准。
(一)铅、锌、铜、锡、锑冶炼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4吨(含,下同)以上;
(二)锌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10吨以上;
(三)独立回收加工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15吨以上。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未列入统计品种的,可暂以企业正式的销售发票为准。
其它标准仍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执行。
二、钼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符合当前产业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产量数据以上年度统计为准。
(一)综合生产钼铁、氧化钼(相当于焙烧钼精矿)3000吨以上、出口量300吨以上;焙烧钼精矿含钼品位大于51%,钼铁含钼品位大于55%;
(二)钼酸盐生产量800吨以上;
(三)钼粉及钼金属制品生产量300吨以上。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未列入统计品种的,可暂以企业正式的销售发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