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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失效]

11 意外事件产生的废物

  11.1 总则

  核电厂发生意外事件时,可能产生一些气态、液态或固态废物。它们的体积、化学组成或放射性含量可能超出废物管理系统与工艺规程许可的范围。本节未涉及为改正引起意外事件失误所需采取的行动。但应该指出,意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行动,首先必须考虑总的安全,还必须考虑废物管理问题。

  11.2 计划

  对于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开始进行废物管理活动之前应根据废物的特性,就这种废物管理工作的安全操作和环境影响仔细的制定计划,以保证废物管理的要求得到满足。

12 质量保证

  12.1 质量保证责任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核电厂废物管理系统的全面质量保证大纲,此大纲应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必须贯彻到场址评价、设计、采购、制造、建造、试运行、检验、运行和退役等各环节。

  12.2 系统要求
  12.2.1 处理和整备系统运行的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包括过程控制,以保证得到可接受的废物形态及坚固的废物包装。此过程控制必须包括系统的合格鉴定,通过实际设备的试验确定行之有效的整备工艺参数,定期验证工艺参数的可接受性和必要时修正这些参数的措施。
  12.2.2 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包括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装运和处置的记录和文件的准备、保存和使用,对废物包装的转移和装运应建立装货清单制度,并能对其进行跟踪。

  名词解释

  废物管理系统
  废物的收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所涉及的行政管理和操作上的一切事项。
  废物处理系统
  使放射性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适于最终处置的处理过程涉及的所有设备及其体系。
  废物的整备
  废物的整备系指将废物转变为适于运输、贮存和处置形式的操作,它包括将废物转变为另一种形态,在容器中封装废物,以及提供附加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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