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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失效]

  (3)必要的采样和分析频度;
  (4)采样和测量的代表性;
  (5)采样点(特别是意外事件情况时)的可接近性;
  (6)分析测量技术的质量控制。
  6.3.2 核电厂内监测必须和环境监测一起实施,以保证在所选环境介质中有重要影响的放射性核素污染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6.3.3 应制定相应措施,监测意外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释放。
  6.3.4 必须定量测量排出流中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当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排放速率变化较大时,或当意外释放的可能性及其潜在后果明显时,应进行连续监测。

  6.4 废物运出前的监测

  必须对运出厂外的废物包装进行检测,以符合运输法规的要求。除了运输要求外,为了掌握对处置是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在处置场地的数量,应对特定的放射性核素进行测量或分析。

  6.5 贮存或处置场址的勘查和监测

  必须制定和执行勘查监测大纲,以提供现场和环境的基础资料(如水文、地质、气象、地震、放射学等)。该大纲范围必须能满足核电厂主管部门和 (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研阶段起就要确定处置场在整个可能运行的时期内的特性。

  6.6 监测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6.6.1 监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报告必须满足6.1节中提出的目标。
  6.6.2 应该按计数器和监测器实际给出的测量单位来记录监测数据。从这些数据计算出或推导出的数据也应记录,但不能代替测量值。
  6.6.3 监测结果报告的形式应便于与被批准的限值或标准进行比较,并按有关的监督部门规定的程序上报。
  6.6.4 应取得和记录每种类型排出流(气载或液体)的监测数据,以便使数据能以统一的方式进行报告。对运出厂外处置的每个容器都必须有装运和处置记录。

7 废物的运输

  7.1 厂外运输

  7.1.1 厂外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国际运输必须符合有关的国际规章。
  7.1.2 应选择适当的废物运输的方式和路线,以限制运输所造成的影响。

  7.2 厂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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