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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失效]

  5.3 监管

  必须对废物管理系统进行监督,以保证系统有关的活动协调一致,并且符合设计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熟悉工艺,掌握辐射防护知识,以便监管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所有的操作和维修活动。

  5.4 维修

  废物管理设施运行前必须制定维修程序,目的是在增加设施的利用率的同时减少检修人员的照射。

  5.5 培训

  5.5.1 培训大纲必须保证能培养出足够数量的在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和实践两方面都合格的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培训大纲应该结合运行经验定期修订,并按核电厂所有可能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5.5.2 核电厂其他有关的工作人员也应该进行废物管理实践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减少废物体积和降低放射性水平等所带来的益处。

  5.6 手册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叙述废物管理系统工艺、操作、维修和辐射防护实践方面的手册。这些手册应包括全部必需控制的工艺参数、废物的特性和有关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容器说明。

6 废物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监测

  6.1 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监督和监测的目标如下:
  (1)给出有关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特性的资料,并提供证明其符合法规要求所必须的资料;
  (2)保证废物处理和整备系统的正确操作;
  (3)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排放;
  (4)保证废物的包装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要求;
  (5)保证场内外人员的辐射防护;
  (6)按核电厂主管部门和(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查阶段起就应确定处置场在要求的时期内的特性。

  6.2 要求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监督部门必须负责保证配备适当的监测和监视设备并配备工作人员,以满足6.1所述的目标。

  6.3 气态和液态排出流的监测

  6.3.1 全部监测计划必须考虑:
  (1)需要监测的重要放射性核素以及所要求的测量灵敏度;
  (2)极端情况下的测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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