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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失效]

  (4)对不适宜用其它方法处理的废液采用直接固化;
  (5)离子交换剂和其它介质的引入与排出。
  4.3.4 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4.3.4.1 在设计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容积变化和二次废物产生对整个废物管理系统最优化的影响;
  (2)污染(包括气载污染)扩大的可能性;
  (3)防火及其控制系统。
  4.3.4.2 必须保证整备工艺使废物包装具有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准则的特性,包括:化学耐久性、抗弥散性、热稳定性、辐射稳定性、放射性物质含量、剂量率、抗老化性、抗冲击性、抗微生物降解性、抗浸出性、可燃性和压缩强度。
  4.4 贮存
  厂区应有足够容量的暂存、转运废物的场所和设施。
  设计未处理和已处理废物的贮存设施时应考虑:
  (1)废物的可回取性;
  (2)贮存区的控制和检查(安全、废物状态、监测、防火等);
  (3)因气体逸出或液体的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的控制;
  (4)根据外部条件和废物降解的可能性,考虑在规定时期内废物包装的完整性;
  (5)需要时,应能给单个容器和设施表面去污;
  (6)清楚标出设施容量和废物贮量;
  (7)有气体产生的场所应有适当的通风。

5 废物管理系统的运行

  5.1 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运行的目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为达到这个主要目标,需要监督所有有关活动,包括检修、人员的培训和维修程序等,并提供与操作有关的资料,即工艺、操作和维修手册。

  5.2 运行要求

  营运单位对设施的安全运行全面负责。为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机构,并明确规定其任务和对下列活动的职责:
  (1)设施运行要符合设计目标,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
  (2)适当监督所有废物系统的活动,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系统操作的相应标准;
  (3)在符合辐射防护原则下进行维修;
  (4)培训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以保证操作符合设计目标和辐射防护原则;
  (5)编制正常和意外情况下的操作、维修和工艺手册;
  (6)在符合其它要求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使废物的产生量减到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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