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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失效]

  4.2.2 对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系统管理,必须考虑安全法规要求、经济因素和废物的贮存、处理、运输和处置等各个方面。设计废物管理系统时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以达到实施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4.2.3 对核电厂选用的物料,必须考虑到它们将来成为放射性废物时的管理问题。
  4.3 设计考虑事项
  4.3.1 总的考虑
  在设计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时,应考虑:
  (1)选择液态、气态、固态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适合各类废物的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以及工艺可靠性和以往的经验;
  (2)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便于以后的处理和整备;
  (3)为保证需要处理的废物在减容时安全操作而进行的处理;
  (4)保证废物整备到符合运输、贮存和(或)处置要求的形式;
  (5)对核电厂工作人员的屏蔽和辐射防护;
  (6)核实有待处理的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物理化学性质;
  (7)准备采用的处理或整备工艺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具备正常运行、停止运行和维修期间所需要的足够的贮存容量和处理能力,以及为意外事件附加的贮存容量;
  (9)厂址和环境特征对排出流弥散的影响,以及对正常运行或非计划事件时排放可能造成的影响;
  (10)保证各系统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11)整备包装后待处置废物的检验;
  (l2)控制泄漏的包容及其相关设备;
  (13)有代表性的工艺取样;
  (14)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
  (15)应急废物处理设备和现有设施连接的可能性;
  (16)将来的退役工作。
  4.3.2 废气处理系统
  4.3.2.1 在设计废气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操作温度和流量;
  (2)压力降和压力波动;
  (3)净化效率(衰变或物理分离);
  (4)密封性;
  (5)防火与防爆;
  (6)过滤器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
  (7)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沉积;
  (8)过滤器芯和吸附介质的取出和更换。
  4.3.2.2 在适当情况下,废气应该收集到一个单独的共用系统,以便监测和控制排放。
  4.3.3 废液处理系统
  在设计废液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减少颗粒沉积的可能性;
  (2)对任何可能的液体溢流或泄漏提供适当的接收设备和检漏措施;
  (3)选择合造的离子交换剂并控制其负荷,避免有机物的降解和气体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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