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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失效]

  应防止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 机构和职责

  3.1 营运单位的职责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该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直到放射性废物及其责任合法地转移为止。其主要职责是:
  (1)作出废物管理活动的安全分析。
  (2)研究并向核安全部门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预估量,以及监测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安全部门提供放射性废物的操作、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等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等文件,并证明这些文件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4)制定和修改运行与维修规程,培训运行和维修人员,使之胜任其职责。
  (5)按照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和批准的技术条件,运行废物管理系统。
  (6)检查并保存所有废物管理活动的记录,按所要求的期限,向国家核安全部门定期提交报告。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立即报告事故范围和性质,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7)保存所贮存、运输和处理的废物的清单,根据核安全部门的要求,提供此类资料。
  (8)按照核安全部门的要求,保留流出物样品。
  3.2 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有关核电厂废物管理的法规、导则和标准。
  (2)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评价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报告和计划。
  (3)通过对放射性管理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以及对人员资格和记录的审查,评价该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4)对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事项,要求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4 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

  4.1 目标
  核电厂的设计应该使废物产生量减到最少。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目标是保证核电厂运行中产生的所有放射性废物能安全地收集、处理、整备、 贮存、运输和处置,以达到第二章所提出的目标。
  4.2 设计要求
  4.2.1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必须遵照“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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