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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从事国防科研任务所得收益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对关于从事国防科研任务所得收益免交能源
 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的批复
 (1990年3月5日)


  你委“关于从事国防科研任务所得收益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国防科研事业发展,同意从事国防科研试制任务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计算办法,比照国家科委和我部“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执行。即:
  一、从事国防科研试制任务的科研单位所取得的收入,扣除按规定列支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抵顶预算拨款数额后的余额计征“两项基金”。
  二、按照上述规定,从事国防科研试制任务的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的具体计算办法是:
  全年收入包括:
  1、科技三项费用,指横向纵向合同收入,包括承担国家指令性军品科研任务的经费收入;
  2、国家财政拨款;
  3、业务收入。含技术性收入,科研成果收入,中试产品、新产品收入,生产性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4、国家财政和主管部门专项拨款。含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奖励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其他专项拨款。
  全年支出包括:
  1、业务支出(成本或费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列支成本(费用);
  2、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各种税金;
  3、国家财政和部门专项拨款支出。含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奖励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其他专项支出;
  4、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含分承包合同支出);
  5、专用基金支出。含事业发展基金支出,集体福利基金支出,奖励基金支出(当年实际支用数);
  6、用于科研开发的借贷资金还本付息支出。
  上述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的全年收入减全年支出为年终结余,再扣除财政、国防科工委及主管部门专项拨款结余、科技三项费用结余等属于国家拨款的结余和未完项目款结余后,为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基数(计征额),即财政部《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以及抵顶预算拨款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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