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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书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书式的通知
(工商[199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
四十七条
的规定,现将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式予以公布,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暂不作修改。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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