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设立由行政领导负责的,由工会、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和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的组织领导、评议、审定、奖励等工作。地(州)市邮电局也应建立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第十七条 在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之下,应有日常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协调以及项目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运用多种形式,做好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并注意发挥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职工技协的作用。
第四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须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申报表,并提交所在部门。其所在部门(或评审组织)在收到申报表后,对一般项目必须在一至二个月内做出答复和处理,对重大项目必须在三个月内做出答复处理。所在部门对可以实施的项目,应知行安排计划,组织实施。所在部门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及时上报主管机构审理。
第二十条 凡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评审组织应提出建议,由行政下达指令,责成相关部门编制计划、落实费用、材料、人员,尽快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实施经费,未构成固定资产的,可列入生产成本;构成固定资产的,可在更新改造和技术开发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成果项目,必须经过试验和实际应用,由实施单位整理出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资料后,填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项目评审申报表,申报鉴定评审。各评审组织的办事机构应及时会同实施单位组织鉴定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报请评审组织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本系统无法处理或有推广价值的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项目,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采纳后,由采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等级的审批权限,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确定,对一、二等奖原则上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评审组织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