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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邮电部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6日)废止

全国邮电部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
 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3月12日邮电部 中国邮电工会全国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以国发(1986)56号文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称《条例》),调动广大邮电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全国邮电部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现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要积极发动、支持和鼓励职工开展这项活动,认真贯彻本实施细则。广大职工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以办好企业为己任,关心企业发展,努力为办好企业献计献策。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邮电企业、事业单位通信、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技术改进,是指对邮电通信和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应在以下诸方面发挥效用:
  (一)邮电通信网路、经营管理、通信质量和通信效能的改善、提高,以及现代化管理方法、信息情报手段的创新和应用;
  (二)设备维护、业务操作方式方法的改进,车辆、工具、设备、仪器、装置性能的提高和改进;
  (三)设计、施工、工艺、统计、计算技术的改进;
  (四)产品结构、性能的改进完善、基建工程质量的提高和造价的降低,新产品的开发以及通信设备或生产设备配套能力的增加;
  (五)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六)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呆滞和积压物资的减少及生产成本的降低;
  (七)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三废处理,安全生产,物资运输、储藏等方面的技术改进;
  (八)在思想政治工作、职工队伍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中,能总结出具有一定价值的、创新的工作方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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